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迎来大修,到底怎么修?
近日,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受到广泛关注,犯罪嫌疑人年龄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,不承担刑事责任,再加上我国现行收容教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较模糊,有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甚至被“一放了之”,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担心忧虑。
案件
10月20日,大连一10岁女孩被故意杀害身亡。24日,大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,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,公安机关接到报警,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,受害者某某(女,10岁)被害身亡。接警后,市公安局高度重视,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。经连夜工作,于当日23时许,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(男,2006年1月出生,13岁)具有重大作案嫌疑。到案后,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。
依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,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,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,公安机关依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,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,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。
这一案件发生后,在学界引起讨论。
面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低龄化,
到底该如何处置?
△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将迎大修 筑牢成长“保护墙”
这些年,我们看到不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,比如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,让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的青春充满疼痛,心灵被灼伤;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年纪小小就滑向违法犯罪,案情触目惊心,比如大连的一起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的案件,这样的“小恶魔”在人间游荡,让很多人心痛之余也很愤怒。面对这样的问题,该怎么办?我觉得,除了依法严惩凶手之外,最关键的是要避免类似悲剧重演。而在一个法治社会,一部公平的法律该成为一剂预防药,也该是一服镇痛药。呵护每一个少年,让青春充满阳光,国家正在行动,社会也有期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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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年大学习
“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、尊重少年儿童、关心少年儿童、服务少年儿童,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。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、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,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。”
——习近平2014年5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看望少年儿童时的讲话
编辑 | 山慈姑 校审 | 桃之夭夭 校对 | 北风路上
来源 | 广东共青团、共青团新闻联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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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习近平2014年5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看望少年儿童时的讲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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